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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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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规范动火作业审批流程、明确安全责任、防控火灾风险,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小编整理了动火管理制度精选8篇,内容详实全面,供大家学习参考借鉴,助力提升安全管理实效。

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篇


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主要有合成、精馏、吸收、离心、混批和加热、冷冻、压缩、配电、水循环、污水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异丙醚、甲醇、乙醇、纯苯、甲苯、硝酸、氯化亚砜、硫酸、氟化氢、溴素等多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很高,特别是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精细化工企业产品的更新速度快、生产工艺的及时调整,设备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内部介质的压力、温度、腐蚀等作用,或因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等先天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随时需要抢修,电焊、气割、塑焊等动火十分频繁,平均每天动火都在十多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容易出现马虎和纰漏。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换、监控等措施,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灼伤和中毒等事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是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内部没有易燃物,二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周边没有可燃物。要做到两个确保,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做好初审、复查、批准、监护、清理、验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一个需要动火的某个生产单元,某一台贮罐或某一台反应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内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的危险特性,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是将动火物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动火
  为便于管理,规定机修车间作为固定可动火区。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焊割的物件,必须移至固定动火区内焊割,从而减少在生产车间或厂房内的动火工作。
  固定动火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对策:要进行适度清洗置换,没有可燃物;设备、管道及周围l0米范围内没有可燃物料;设备、管道在动火过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气体时,可燃气体或蒸汽不能扩散到其他场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二是卸压和卸料
  为避免设备管道因降温降压收缩不均匀,易产生应力而损坏的特点,要缓慢降低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同时接好静电接地线。将设备内物料通过放料管接入专用中转桶或清洗干净符合要求的产品贮存桶,在放料过程中严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每秒一米,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物料温度一般要求在60 ℃以下。容器内压力降到常压时要打开放空阀门。在卸尽物料后关闭放料阀门,标明物料代号及相关注意事项。将物料桶移到十米以外的专用仓库中存放。
  三是切断隔离
  现场检修,要停止与待检修设备相连接的运转设备系统。 隔断与此台设备相连接的所有进出管,使检修、焊割的设备与其他设备 (特别是正常生产的`设备)完全隔绝,以保证可燃物料等不能扩散到其他设备及其周围。可靠的隔绝方法是安装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盲板的材料、规格和加工精度等技术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滥用,并正确装配。必须保证盲板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压力,同时密闭不漏;盲板应安装在法兰的进口侧;盲板厚度应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应有突耳,并用明显的颜色予以标记;盲板的材料要用有一定强度的石棉板或专用增强塑料板。
  对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产系统或存有物料的一侧关闭阀门,对关闭的阀门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残余物料溅落。还应注意常压敞口设备的空间隔绝,保证火星不能与其他容器口逸散出来的可燃气体接触。

动火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动火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第三条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烙铁锡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塑焊机、塑料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必须制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第一条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第三条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烙铁锡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塑焊机、塑料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必须制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动火管理制度第三篇


1、在管理公司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管理公司办理动火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
  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必须做到'七不、一清'。
  3、动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国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离开现场。
  5、相关记录
  1)《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消防演习记录表》

动火管理制度第四篇


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管理制度第五篇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班组。为本制度的执行体。
  4.内容与要求
  4.1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1.闪点  4.1.1.2爆炸下限  4.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1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4.1.2.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
  4.1.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3.1闪点≥60℃的液体;
  4.1.3.2可燃固体。
  4.2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动火项目
  4.2.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3.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门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动火分析
  4.7.1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负责区域的部门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火规定的施工班组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停车或大修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10.13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方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动火管理制度第六篇


各单位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分,在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的四要',动火后'一清'。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本安全标准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标准成绩显着者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违反本标准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扣留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动火管理制度第七篇


机房“动火”管理制度
  1、在机房因维修需要,需动用电、气焊时,均需报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业。
  2、在“动火”作业时,安全处应派人至现场,且配备有防火器材。
  3、电、气焊工必须持证操作。
  4、烧焊地点周围应清除5米内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
  5、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
  6、焊割的.地点与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清理现场,在保证无余火、余热复燃的危险时方可离开。

动火管理制度第八篇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1)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师终审批准。
  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③二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和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为24小时。
  ②二级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为120小时。
  (3)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指定的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一份用火作业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5)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气体采样分析
  (1)动火作业现场气体采样分析应合格。
  (2)一般在动火作业前1小时内进行采样分析。
  (3)气体采样分析人员应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在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分析结果最后动火分析人还应签字确认。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制度。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在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五级或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8)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当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对特级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级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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