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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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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规范操作行为的重要基础,涵盖作业审批、风险辨识、防护措施与应急处置等内容,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小编整理了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学习参考,助力企业安全发展。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二篇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五、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确保全局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1、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发生农电职工(包括临时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3、不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4、杜绝送电变电事故;
  5、配电事故(倒杆、断线配变烧毁、出口故障24小时内未恢复送电)不超市局下达的指标;
  6、不发生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和锅炉压力爆炸事故;
  第三条:事故责任划分
  1、发生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特大、重大的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的事故和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责任;
  3、送、变电和10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长、专责,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4、低压电网发生事故,抄收班班长、供电所长、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5、由于管理不善给工企用户造成事故,追究供电所所长,营销科科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6、单位安全员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7、人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1)未按规定严格培训考核,追究主管局长和有关科室的责任;
  2)未经安全、技术岗前培训,就将人员安排到农电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3)喀喇沁旗农电局系统网内设备上工作的电工未参加安监部门年度《安规》考核,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分管局长的的责任;
  8、发生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单位,追究保卫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0、发生一般考核事故,终止安全记录,除追究有关责任者外,还追究主管部门和分管局长的责任;
  第四条:电气设备管辖范围责任划分
  1、 66kv送电线路由兴达公司负责;
  2、变电设备生技科负责;
  3、 10kv配电线路、0.4/0.2kv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由各供电所负责管理;
  第二章:发生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五条:发生违章、违纪责任的划分
  1、必须追究违章违纪者的责任;
  2、按其严重程度追究发生单位的责任;
  3、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不到位,不严不细,对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严肃处理,追究安全监察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不能有效控制违章、违纪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违纪者行政处分,给予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3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罚发生单位年度安全奖。
  1、违章指挥;
  2、带地线合闸;
  3、带负荷拉刀闸;
  4、误拉合开关;
  5、误入带电间隔;
  6、带电挂地线;
  7、误登带电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误指挥、误发令;
  10、在电气设备及线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停电作业,一条线路多处施工且附近有带电线路,事先未认真核对所有作业点的线路名称及杆号,未安排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安全措施不完备就开工;
  第八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者及有关人员200/次的元经济处罚
  1、听到上级线路停电或系统停电,不办理工作票,见缝插针擅自作业;
  2、使用钢卷尺和有金属的尺测量或比划带电设备;
  3、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拆除接地线;
  4、拉开分支开关的停电作业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进入施工现场登杆或做其它的准备工作;
  6、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和杆号就盲目登杆;
  7、工作负责人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班成员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还在工作;
  8、不经请示汇报,将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9、验电不认真,对无电、有感应电不认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经调度许可,值班员就擅自恢复送电;
  11、擅自扩大工作票工作范围;
  12、工作票填写后,工作票签发人不详细审核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就签发;
  13、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默许或不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14、无证驾驶或随意串车、酒后驾车者;
  第九条: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有关人员1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从事作业;
  2、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3、高空作业不使用传递绳,随便抛掷物品或工具;
  4、工作现场不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应挂接地线只做相应间短路,甚至不带接地线和验电器;
  5、工作已经许可,但工作负责人不携带工作票,在现场乱指挥;
  6、在同杆架设的线路,平行带电线路上工作,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7、高空作业,砍伐树木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8、工作隔日间断再恢复工作时,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杆、紧线、放线等大型作业时无统一口令,无专人统一指挥;
  10、立起电杆后,未等回填土分层夯实就撤除立杆设备和临时拉线并登杆作业;
  11、人在杆上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12、穿越带电线路放线、紧线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模拟图板指示与现场运行接线方式不符;
  14、操作前不认真进行模拟操作,不认真核对设备名称及编号;
  15、运行人员交~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经所长或领导同意擅自私下调班、连班;
  16、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经许可退出运行;
  17、调度、变电值班人员空岗、擅离职守;
  18全部检修工作结束时,运行值班人员不检查验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19、全部检修结束后,未清点现场,将工具物品遗留在设备上;
  20、设备清扫,倒闸操作时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21、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电气检修试验;
  22、高压试验现场不设围栏、不挂标示牌,无人监护;
  第十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1、作业前不填写工作票,作业完后补工作票;
  2、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同志承担或虽委派却未通知全体工作班成员;
  3、不能按工作票的计划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不能适时办理工作票延期许可手续;
  4、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中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就允许参加工作;
  5、施工中该加装临时拉线的不加装;
  6、未按《规程》要求装设接地线;
  7、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
  8、设备巡视不认真,重要缺陷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登记,消除缺陷后无记录;
  9、使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不戴绝缘手套;
  10、装、拆接地线时不戴绝缘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2、装拆接地线不使用绝缘杆;
  13、高压验电不戴绝缘手套;
  14、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所开关场地、高压室、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制止;
  15、电业生产、工作场所内小孩出入无人制止;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进入建筑,高空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2、在杆塔上作业,将安全帽挂在杆塔上或当工具包使用;
  3、通往高压室的门没闭锁;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上锁好;
  5、巡视设备、线路不按规定时间进行;
  6、分合断路器操作后,现场不检查分合动作的实际位置;
  7、标示牌悬挂处不符合现场实际;
  8、线路分支开关停电作业,开关拉开后未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9、工作票填写内容和签字字迹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农电生产和管理人员无特种操作证,且不主动办理,并参加电气工作;
  12、无证电工在系统电网内操作;
  13、使用铜丝、铝丝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4、照明线路检修后不检查,错误地将火线和零线倒接;
  15、应有保护接地的电器设备无可靠接地;
  第三章: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0元的经济处罚;
  3、局级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发生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造成责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5%;
  (2)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
  (3)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局党、政、工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发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锅炉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者500元,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100元罚款,给予分管局长100元罚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单位20%的安全奖金
  1、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2、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没完成的;
  3、春、秋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没有做计划、布置、总结、评比,重要缺陷没有及时处理;
  4、班、组未按规定开展每周安全活动的;
  5、没有按规定开展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等,上级检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会、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7、应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人缺席,补考还有不及格的人员;
  8、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第四章: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其到位标准的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踪现场监察,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安监人员必须按要求对“两票“进行定期检查,不按规定检查扣罚安全监察人员20元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全年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局级各单位发放安全奖金
  第二十条:对及时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项目,未发生违章及事故,在项目中列取1%的安全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安全奖
  1、年内受到事故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2、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3、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一次时,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奖金30%,扣违章违纪者安全奖金5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奖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同时进行,重复奖罚
  第二十五条:防火、交通、锅炉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安监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电局,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四篇


1、总务处是学校校园建筑物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总务主任和生活老师是负责校园硬件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要定期检查、监督、管理、维修校园“楼房、堂、馆、舍”和消防设施、体育器械、电器设备线路、水暖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学具教具、花草树木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2、对校园内的重点部位、安全事故易发设施,值周人员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每次检查要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排除;不能立即解决的`,要第一时间上报总务主任或校长,以便采取措施。
  3、 师生要自觉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要爱护公共财物。不随意私拿、乱放、玩弄、破坏公物;对自己负责的公物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出现正常损耗或故障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或教师,及时主动找工人维修,不得擅自拆卸修理,以免发生危险,造成伤害。
  4、学校微机室、电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及药品仪器库、图书阅览室、卫生保健室、体育器材库等管理员是其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定期、认真、仔细做好日常安检工作,注意防火、防电、防毒、防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以免发生教学安全事故。
  5、班级任课教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在上课及组织学生活动期间,一旦发现学生周围校舍、设施有异常情况,立即组织学生疏散撤离,并报告分管领导。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五篇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部批准。对本规定5.5.2.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负责人批准。
  5.5.7.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7.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6.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4.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
  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抽堵盲板作业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7.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5.7.2.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常压,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7.3、职责要求
  5.7.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监护人
  5.7.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作业单位负责人
  5.7.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作业人
  5.7.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7.3.5、审批人
  5.7.3.5.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7.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7.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部审批。
  5.7.4.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8、设备检修作业
  5.8.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8.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8.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8.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8.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8.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8.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8.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8.1.5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8.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8.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8.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8.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8.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8.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8.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8.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8.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8.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8.1.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8.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8.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8.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8.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8.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8.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8.2.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8.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8.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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