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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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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预防高空坠落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涵盖作业审批、防护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有效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小编整理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23篇,供大家学习参考,助力企业规范管理,保障作业安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1、掌握必要的电工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门站内的.电气设备概况,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2、坚守岗位,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勤看、勤听、勤检查,一般情况下每天巡视仪表并做好记录。
  3、应严格执行门站颁布的巡视制度,对门站配电室配电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故障隐患,保证电力系统供电正常。
  4、维修电气设备,应作好记录,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方可送电试运行;门站内的高压隔离开关和隔离刀闸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电气设备不准在运行中拆卸修理,必须切断电源后,挂上警示牌,并需专人看护方可工作。
  5、电气运行中突然停电,应拉电源开关,确认停电原因;来电验明,方可重新按送电程序操作;登高作业时,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6、发现运行不正常危急设备和人身安全时,不得拖延时间,在向场站领导汇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机或停电。
  7、门站内高压变电室、低压配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获准参观者应由有关人员陪同。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日报表和值班记录。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2.工程高空作业管理一般由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或《高空作业审批表》没有通过,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6)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赤峰书声风电场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登高作业分为一般登高作业和特殊登高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登高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登高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登高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登高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
  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登高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登高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登高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登高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登高作业的规定执行。
  二、在进行登高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三、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四、进行登高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五、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六、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八、进行登高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九、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十、登高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十一、登高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十二、夜间登高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风机及集电线路塔登高作业安全措施
  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身体不适、饮酒、情绪异常时,不得登高作业。
  二、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处作业时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备安全带、登高用具、围栏等)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作业过程中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五、登塔作业至少两人,应携带手机或对讲机,保持通讯畅通。
  六、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将风机手动转入服务状态或就地控制状态,打开塔筒和机舱的照明;需要断开风机箱变低压侧断路器的,应在断路器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先检查使用的安全防护工具和风机登高设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员在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内攀爬培训并有监护人陪同辅导。
  九、塔内攀爬时,一个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个人必须等上一个人攀爬到顶部离开爬梯,关闭盖板或已经穿过一节塔筒到达平台关闭盖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时若发现爬梯、平台或机舱底板上有油脂应立即擦拭清理干净,防止打滑坠落。
  十一、塔内攀爬时,无论上升还是下降,每次通过平台后都要关闭盖板门;到达安全滑轨尽头时,在顶部平台的盖板门关闭前不得解开防滑锁扣。
  十二、安全带挂钩应挂在规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严禁脱钩作业。
  十三、塔内攀爬时,工具和备件要通过结实可靠的安全袋装运,不应随身携带,防止坠落伤人。
  十四、工具、备件等材料应放在风机平台上,作业时关闭盖板,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十五、在风电机机舱或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备件器材掉落,应关闭塔筒所有平台盖板。
  十六、高处作业时,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工作地点的区域下方内不应长时间通行或逗留,必要时应设临时围栏隔离或装设其它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风速超过12m/s不得打开机舱盖或进入轮毂内进行工作,风速超过14m/s应关闭机舱盖。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气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天气,应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离风力发电机组,禁止在风力发电机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生产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五)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篇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生产部门负责技术验证和现场指挥。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4.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4.1.2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1.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
  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要求: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2.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2.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4.2.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4.2.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2.15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3高处作业许可
  4.3.1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归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督导检查。
  4.3.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3.5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篇


(1)可靠隔离进入罐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检修的罐内。
  (2)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入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修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应有人检查确认。
  (3)空气置换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人罐前必须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并对罐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罐内动火作业除了罐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外,氢含量应在18%~21%的范围。若罐内介质有毒,还应测量罐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
  (4)罐外监护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情况;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作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发现罐内有异常时,立即召集急救人员,设法将罐内受害人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在非常时候,监护人也不得自己进入罐内;凡进入罐内抢救的人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及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决不允许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人罐救人。
  (5)用电安全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时,还应符合防爆要求。悬吊引灯时不能使导线承受张力,必须用附属的吊具来悬吊;引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机架等金属部分应该用三芯软线或导线预先可靠接地。
  (6)个人防护罐内作业前应使罐内及其周围环境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业,这时防毒面具务必事先作严格检查,确保完好,并规定在罐内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才能进行作业,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罐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裤子不得卷起,作业人员的皮肤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着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体或漏滴液体的场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触酸、碱、苯酚之类腐蚀性液体的场合,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毛巾等保护整个面部和颈部;罐内作业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为了防止脚部伤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据罐的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性质,作业前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工作。对直径较小,通道狭窄,一旦发生事故进入罐内抢救困难的作业,下罐前作业人员就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央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罐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操作人员在罐内作业时,监护人应握住安全带的一端,随时准备好把操作人员拉上来。罐外至少准备好一组急救防护用具、如隔离式面具、苏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环境中使用。罐内从事清扫作业,有可能接触酸、碱等物质时,罐外预先准备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机具罐内作业用升降机具必须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车或卷扬机应严格检查,安全装置齐全、完好,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操作;在罐内使用梯子时,最好将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应有防滑措施,根据情况也可采用吊梯。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八篇


提高大型设备的维修质量,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大型设备的经济运行,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现就我矿使用的大型设备,实行包机到人,责任到人的包机制度,特制定如下包机制度:
  1、包机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设备进行检查、监督、督促班组月度定期维护、保养和总结工作。
  2、包机人需组织好所管辖区域的设备运行、检修,有计划的安排消缺、检修等维护工作。
  3、包机人除日常的工作外,每周至少到所包机负责的机电设备区域检查巡视一次,并留有记录,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处理。
  4、包机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设备的备品配件库存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单机重点设备的易损件必须有合理的储备,若如备品备件及时申报审批。
  5、包机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设备值班长交接班记录进行不定时查看,及时了解人员交接班情况、设备运转状况、设备故障及隐患情况。
  6、包机人要认真督促好所包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并经常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不安全隐患,对于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矿长和集团公司机电部汇报。
  7、包机人在巡检过程中对生产操作人违章或野蛮作业要及时进行纠正设备包机检查管理制度并做好教育工作。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九篇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引用文件
  3.1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
  4职责
  4.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动能管道。
  5.1.3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5.2.2二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3三级明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或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4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前,必须了解周围其他工种作业情况、作业区域周围环境,布置明火作业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舱油柜、清舱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各级审批人员不得批准明火作业。
  5.2.6明火作业审批时间一般在当日上午10:30前结束。
  5.3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
  5.3.1一般情况下,一级明火有效期为当天08:30至17:30,二级明火不超过24小时,三级明火不超过7天。
  5.3.2安保部现场安全主管可以根据明火作业施工特点、危险程度,对二级动火区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货舱等处大量且连续作业场所和其它区域危险性不大的二级动火,可延长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但不得超过3天。
  5.3.3申请项目为船舶名称或总区域,如仓库;动火部位为具体施工区域,如船舶艏尖舱。不允许一张申请单包含多个施工区域,如机舱与大舱,机舱与压载舱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明火作业时,应该独立申请。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对明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要求
  a)年满18周岁;
  b)初中及以上文化;
  c)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d)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持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5.4.2明火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要求
  a)着浅白色上下分体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领扣;穿胶底绝缘鞋;使用割、焊工专用手套及安全带,焊工作业时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b)焊工使用的电焊面罩不得漏光,应按照焊接电流强度选用相应的护目镜片,气割工要戴防护眼镜;
  c)焊工在作业时不准配带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5.5明火作业前的要求
  5.5.1生产组织部门和施工部门及安保部门应掌握明火作业部位及明火作业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施工工艺和防范措施。
  5.5.2工程总管、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管理人员应合理布置生产,与明火相抵触的作业不能安排在相关区域内同时进行。
  5.5.3工程总管、车间主任和现场安全主管在船舶进厂开工前,与船方一起到现场确定油舱、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标工作。
  5.5.4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应明确,监护人均指定。
  5.5.5岗前安全交底会已召开,交底内容明确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员均具有明火作业操作资质,持证上岗。
  5.5.7作业人员劳防用品均穿戴规范。
  5.5.8使用器具检查完好,标识明显。
  5.5.9作业点消防器材红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请领用的灭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周边无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
  5.5.11施工点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业点氧气及可燃性气体达标,符合作业标准。
  5.5.13作业点正、反面无未拆绝缘层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气体的油舱、油柜。
  5.5.14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已经检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风已经到位。
  5.5.16防物体打击等措施已进行了布署。
  5.5.17使用的脚手架均已交验合格。
  5.5.18高处作业已做好了防坠落措施。
  5.5.19设备设施(包括电缆及新做油漆等)已防护到位。
  5.5.20有关设备及物料置放符合现场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业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作业部门及安保部应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与召开安全会议,协调与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避免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的同时进行。
  5.6.2安保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负责消防器材的统一调度与配备,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产区域应设立告示牌,公示当日危险区域、危险作业以及违章隐患等情况。
  5.6.3动火申请人办妥审批手续,将动火申请单交给动火人现场保管备查。
  5.6.4动火人、监护人仔细核对《动火申请单》上填写的动火时间、范围和期限,掌握作业区域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作业前落实的的防范措施。
  5.6.5火星溅落点或动火点正反面均属监护人员监护范围。监护人员中途不得离开监护区域。
  5.6.6进入密闭舱室明火作业时,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落实有效通风、换气措施,出入舱室应挂、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业及上脚手架施工时应做好防坠落措施。脚手架上下料作业时应对脚手架采取有效防护,下方采取铺垫。拆旧作业过程中禁止将废料下扔、抛砸或割损脚手架材料。在脚手架上或高处作业点施工时应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伤人。脚手架上不允许堆放废料及装配件。
  5.6.8涉及油、气管系动火,必须使用冷拆的方法,拆开两端的法兰,经通风置换,清除可燃气体或液体,才可动火。油船、化学品船等特种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时第一节都必须冷拆。
  5.6.9若动火部位涉及油舱(柜)装有油料无法清油时必须留根切割,且与舱壁留根间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区围壁作业,在确定隔热材料为a60的情况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须派人做好监护;涉及冰库围壁热工,则须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监护保持。涉及油舱(柜)、生活区围壁及冰库的动火,在施工过程中要间断施工,同时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对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划定禁区,禁区内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和进行热工作业。
  5.6.10作业过程中如突然间出现隐患或危险因素时应紧急避险。
  5.6.11工程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主管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监控。
  5.6.12一级明火作业时,施工作业部门安全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过程控制,如因多项项目同时进行时,可委派工程队或班组安全员至现场行使其职权。
  5.7明火作业后的要求
  5.7.1工程结束或就餐、休息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员须切断电源和气源,拔去接头及关闭闸刀开关,焊、割矩及其气管应随即拉出狭小空间、容器和舱室。
  5.7.2仔细检查作业部位、作业点反面及火星溅落处,消除遗留火种及其他隐患。
  5.7.3割矩及其气管放在有通风窗的工具箱或集装箱内。
  5.7.4割矩及其气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气不流通、或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处。
  5.7.5重点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召开专题会,对重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进行经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进入公司区域后,船方应与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防火责任。
  5.8.2明火作业区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区或物料仓库,船方应及时配合打开门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协派专人监护。
  5.8.3船方自修项目需要明火作业的,须经单船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负责。船方自修项目明火作业如与公司作业相悖,以本公司作业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设备与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篇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篇


安全第一,轻拿轻放,堆码稳固,预留通道,横看成行,竖看成列,标签向外,箭头朝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好不压坏,木不压纸,方不压圆,干湿分开。
  第一、装卸人员入职后必须掌握公司仓库区域划分情况,以及各区域的具体功能作用:
  第二、仓库货物堆放要求:各个客户的货物间要留有间隙或其他明显标识区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员、装卸人员(含叉车司机)入职后必须掌握仓库内各类搬运和装卸设备的日常维护、正确使用与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车司机必须能进行叉车日常维护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装卸人员必须懂得各类手推车的结构、维护与使用。
  第五、叉车作业时,一定要有人员在旁指挥与协助,其他人员不得在旁围观,要特别注意人员与货物的安全,不要损坏被装卸的货物和临近的货物,保证货物堆码与摆放整齐、平稳。
  第六、装卸人员在用各类手推车(老虎车)时,在装货物时不得强行将手推车插入货垛底,原则上要有人从旁协助,以保证货垛底层货物包装的完好性;卸车时不能用抛甩、脚踢的方式使货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装卸人员入职后要学会在捆绑货物、防雨篷布时绳子打活结的方法。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篇


(1)可靠隔离进入罐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检修的罐内。
  (2)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入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修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应有人检查确认。
  (3)空气置换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人罐前必须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并对罐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罐内动火作业除了罐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外,氢含量应在18%~21%的范围。若罐内介质有毒,还应测量罐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
  (4)罐外监护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情况;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作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发现罐内有异常时,立即召集急救人员,设法将罐内受害人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在非常时候,监护人也不得自己进入罐内;凡进入罐内抢救的人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及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决不允许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人罐救人。
  (5)用电安全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时,还应符合防爆要求。悬吊引灯时不能使导线承受张力,必须用附属的吊具来悬吊;引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机架等金属部分应该用三芯软线或导线预先可靠接地。
  (6)个人防护罐内作业前应使罐内及其周围环境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业,这时防毒面具务必事先作严格检查,确保完好,并规定在罐内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才能进行作业,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罐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裤子不得卷起,作业人员的皮肤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着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体或漏滴液体的场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触酸、碱、苯酚之类腐蚀性液体的场合,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毛巾等保护整个面部和颈部;罐内作业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为了防止脚部伤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据罐的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性质,作业前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工作。对直径较小,通道狭窄,一旦发生事故进入罐内抢救困难的作业,下罐前作业人员就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央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罐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操作人员在罐内作业时,监护人应握住安全带的一端,随时准备好把操作人员拉上来。罐外至少准备好一组急救防护用具、如隔离式面具、苏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环境中使用。罐内从事清扫作业,有可能接触酸、碱等物质时,罐外预先准备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机具罐内作业用升降机具必须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车或卷扬机应严格检查,安全装置齐全、完好,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操作;在罐内使用梯子时,最好将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应有防滑措施,根据情况也可采用吊梯。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篇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作业为2~5米时;二级作业为5~15米;三级作业为15~30米,四级作业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四、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处的牢固构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下上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七、严禁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高和抢救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篇


1、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篇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  2、作业高度在5m≤h  3、作业高度在l5m≤h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篇


一、 总 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 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篇


提高大型设备的维修质量,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大型设备的经济运行,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现就我矿使用的大型设备,实行包机到人,责任到人的包机制度,特制定如下包机制度:
  1、包机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设备进行检查、监督、督促班组月度定期维护、保养和总结工作。
  2、包机人需组织好所管辖区域的设备运行、检修,有计划的安排消缺、检修等维护工作。
  3、包机人除日常的工作外,每周至少到所包机负责的机电设备区域检查巡视一次,并留有记录,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处理。
  4、包机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设备的备品配件库存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单机重点设备的易损件必须有合理的储备,若如备品备件及时申报审批。
  5、包机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设备值班长交接班记录进行不定时查看,及时了解人员交接班情况、设备运转状况、设备故障及隐患情况。
  6、包机人要认真督促好所包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并经常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不安全隐患,对于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矿长和集团公司机电部汇报。
  7、包机人在巡检过程中对生产操作人违章或野蛮作业要及时进行纠正设备包机检查管理制度并做好教育工作。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篇


提高大型设备的维修质量,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大型设备的经济运行,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现就我矿使用的大型设备,实行包机到人,责任到人的包机制度,特制定如下包机制度:
  1、包机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设备进行检查、监督、督促班组月度定期维护、保养和总结工作。
  2、包机人需组织好所管辖区域的设备运行、检修,有计划的安排消缺、检修等维护工作。
  3、包机人除日常的工作外,每周至少到所包机负责的机电设备区域检查巡视一次,并留有记录,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处理。
  4、包机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设备的备品配件库存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单机重点设备的易损件必须有合理的储备,若如备品备件及时申报审批。
  5、包机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设备值班长交接班记录进行不定时查看,及时了解人员交接班情况、设备运转状况、设备故障及隐患情况。
  6、包机人要认真督促好所包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并经常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不安全隐患,对于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矿长和集团公司机电部汇报。
  7、包机人在巡检过程中对生产操作人违章或野蛮作业要及时进行纠正设备包机检查管理制度并做好教育工作。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篇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引用文件
  3.1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
  4职责
  4.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动能管道。
  5.1.3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5.2.2二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3三级明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或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4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前,必须了解周围其他工种作业情况、作业区域周围环境,布置明火作业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舱油柜、清舱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各级审批人员不得批准明火作业。
  5.2.6明火作业审批时间一般在当日上午10:30前结束。
  5.3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
  5.3.1一般情况下,一级明火有效期为当天08:30至17:30,二级明火不超过24小时,三级明火不超过7天。
  5.3.2安保部现场安全主管可以根据明火作业施工特点、危险程度,对二级动火区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货舱等处大量且连续作业场所和其它区域危险性不大的二级动火,可延长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但不得超过3天。
  5.3.3申请项目为船舶名称或总区域,如仓库;动火部位为具体施工区域,如船舶艏尖舱。不允许一张申请单包含多个施工区域,如机舱与大舱,机舱与压载舱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明火作业时,应该独立申请。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对明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要求
  a)年满18周岁;
  b)初中及以上文化;
  c)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d)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持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5.4.2明火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要求
  a)着浅白色上下分体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领扣;穿胶底绝缘鞋;使用割、焊工专用手套及安全带,焊工作业时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b)焊工使用的电焊面罩不得漏光,应按照焊接电流强度选用相应的护目镜片,气割工要戴防护眼镜;
  c)焊工在作业时不准配带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5.5明火作业前的要求
  5.5.1生产组织部门和施工部门及安保部门应掌握明火作业部位及明火作业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施工工艺和防范措施。
  5.5.2工程总管、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管理人员应合理布置生产,与明火相抵触的作业不能安排在相关区域内同时进行。
  5.5.3工程总管、车间主任和现场安全主管在船舶进厂开工前,与船方一起到现场确定油舱、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标工作。
  5.5.4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应明确,监护人均指定。
  5.5.5岗前安全交底会已召开,交底内容明确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员均具有明火作业操作资质,持证上岗。
  5.5.7作业人员劳防用品均穿戴规范。
  5.5.8使用器具检查完好,标识明显。
  5.5.9作业点消防器材红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请领用的灭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周边无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
  5.5.11施工点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业点氧气及可燃性气体达标,符合作业标准。
  5.5.13作业点正、反面无未拆绝缘层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气体的油舱、油柜。
  5.5.14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已经检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风已经到位。
  5.5.16防物体打击等措施已进行了布署。
  5.5.17使用的脚手架均已交验合格。
  5.5.18高处作业已做好了防坠落措施。
  5.5.19设备设施(包括电缆及新做油漆等)已防护到位。
  5.5.20有关设备及物料置放符合现场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业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作业部门及安保部应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与召开安全会议,协调与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避免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的同时进行。
  5.6.2安保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负责消防器材的统一调度与配备,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产区域应设立告示牌,公示当日危险区域、危险作业以及违章隐患等情况。
  5.6.3动火申请人办妥审批手续,将动火申请单交给动火人现场保管备查。
  5.6.4动火人、监护人仔细核对《动火申请单》上填写的动火时间、范围和期限,掌握作业区域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作业前落实的的防范措施。
  5.6.5火星溅落点或动火点正反面均属监护人员监护范围。监护人员中途不得离开监护区域。
  5.6.6进入密闭舱室明火作业时,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落实有效通风、换气措施,出入舱室应挂、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业及上脚手架施工时应做好防坠落措施。脚手架上下料作业时应对脚手架采取有效防护,下方采取铺垫。拆旧作业过程中禁止将废料下扔、抛砸或割损脚手架材料。在脚手架上或高处作业点施工时应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伤人。脚手架上不允许堆放废料及装配件。
  5.6.8涉及油、气管系动火,必须使用冷拆的方法,拆开两端的法兰,经通风置换,清除可燃气体或液体,才可动火。油船、化学品船等特种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时第一节都必须冷拆。
  5.6.9若动火部位涉及油舱(柜)装有油料无法清油时必须留根切割,且与舱壁留根间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区围壁作业,在确定隔热材料为a60的情况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须派人做好监护;涉及冰库围壁热工,则须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监护保持。涉及油舱(柜)、生活区围壁及冰库的动火,在施工过程中要间断施工,同时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对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划定禁区,禁区内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和进行热工作业。
  5.6.10作业过程中如突然间出现隐患或危险因素时应紧急避险。
  5.6.11工程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主管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监控。
  5.6.12一级明火作业时,施工作业部门安全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过程控制,如因多项项目同时进行时,可委派工程队或班组安全员至现场行使其职权。
  5.7明火作业后的要求
  5.7.1工程结束或就餐、休息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员须切断电源和气源,拔去接头及关闭闸刀开关,焊、割矩及其气管应随即拉出狭小空间、容器和舱室。
  5.7.2仔细检查作业部位、作业点反面及火星溅落处,消除遗留火种及其他隐患。
  5.7.3割矩及其气管放在有通风窗的工具箱或集装箱内。
  5.7.4割矩及其气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气不流通、或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处。
  5.7.5重点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召开专题会,对重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进行经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进入公司区域后,船方应与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防火责任。
  5.8.2明火作业区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区或物料仓库,船方应及时配合打开门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协派专人监护。
  5.8.3船方自修项目需要明火作业的,须经单船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负责。船方自修项目明火作业如与公司作业相悖,以本公司作业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设备与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篇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大坝主体浇筑强度逐渐加大,坝体高度不断上升,项目部所属施工范围内交叉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因交叉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明确各生产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项目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特制定《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岗山葛洲坝大坝工程项目部所属施工区域。
  二、定义和术语
  定义:
  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和多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术语:
  1、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高度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2、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
  3、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4、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三、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使用工序复杂,通讯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较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较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责任规定
  项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业由施管部统一负责管理协调;各厂、队内部交叉作业由各厂、队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安环部负责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施工单位为责任方,其施工人员应为下部施工人员提供可靠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施工人员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类交叉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3、c、d类交叉作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4、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5、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由项目部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6、交叉作业的各施工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
  7、项目部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该单位按期落实和验收。
  五、管理要求
  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责任单位必须在层间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设备安全。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业。
  2、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时,下方应划定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护,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严禁上下投掷,拆除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时必须采取保险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拆除的各类材料必须搬运至安全部位分类摆放,严禁在临边处、脚手架边缘、模板上等容易发生坠落地点存放各类材料。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缆机、塔机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当缆机在某一部位进行吊物作业时,塔机如需进入(或经过缆机作业区域)时,须由施管部片区负责人通知当班调度员停止缆机作业,在确认缆机停止运行后片区负责人方可通知塔机进入该区域。缆机、塔机指挥人员对吊物运行轨迹进行监视。缆机、塔机行走时吊物或大钩,相互之间必须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离、10米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
  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双方或多方需要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一天在现场调度会上说明,必须服从施管部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入交叉作业部位进行施工。上方进行焊接作业时,为避免焊渣伤人和火灾事故发生,施工方必须准备好必须的消防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要做好防护隔离和保护措施。仓内冲毛作业时严禁将各类施工废弃物冲出仓外,以避免冲毛的各类施工废弃物对下方施工、通行人员造成伤害。
  6、同一区域内各作业队进行平面交叉作业时,应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安全问题。项目部施管部应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仓内平面交叉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专业教育、危险源告知等。仓内浇筑人员必须和仓内施工机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离,各施工设备相互之间必须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缆机吊罐、平仓机、振捣机等施工设备在靠近模板作业时必须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以免造成模板变形、坍塌、b7螺栓受损和混凝土洒落至仓外伤人等。
  7、现场施工人员如需进入交叉作业区域,必须由负责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及确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进入,如不听从现场警戒人员警告执意进入的,造成伤害由违章人员自身负责,并且按照《项目部奖惩条例》对其作出处罚。
  8、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确保设备运行、维护、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台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坠物伤人。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篇


1、问题的提出
  工程机械从规划、设计、制造、销售到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直至更新、报废、再制造经历了一个寿命周期,安全管理贯穿寿命周期全过程。在寿命周期的前一阶段,即规划、设计、制造、销售阶段,是生产型企业制造机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称为机械安全认证,它是产品质量认证的一种,是对工程机械实物水平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认证;工程机械寿命周期后一阶段,即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更新、报废、再制造阶段,是施工型企业使用机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称为作业安全管理,即本文所指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它的范围包括作业人员、作业机械及作业环境等。
  显然,机械安全认证与机械作业安全管理是工程机械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的不同阶段,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没有安全的机械,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作业安全管理的信息反馈,又有助于改善、提高机械的安全性设计。
  笔者在近几年的安全管理教学及宣贯《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深感工程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其依据是《安全生产法》,而其管理模式应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的具体化。为此本文特提出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概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与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共同成为后工业化时代全球推崇的过程管理方法。这三种管理体系共同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美国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管理循环。pdca是plandocheckaction的第一个字母。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如图1所示。
  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是针对工程机械产品的`本质安全,而是针对作业现场。现代的施工,机械化作业已成为必然,确保作业过程安全是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它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它强调在作业过程中,通过建立与这一体系有关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等,来保证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目标的实现。
  工程机械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1997年11月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遵循国际通行准则建立了中国机械安全认证中心(ccms),公布了第一批工程机械安全认证检验实验室,包括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北京延庆)和长沙建筑机械研究院。
  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1999年,我国开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研究。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下发了在国内开始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7月,国家经贸委正式组建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制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指南、程序注册等一系列技术基础性文件,使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更加规范并易于和国际接轨。
  2、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工程机械的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参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由5个方面、15个基本要素构成,其运行模式如图2所示。该运行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实现该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检查、改进”活动使其不断修正、完善和加强,从而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实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
  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行业的具体化与专业化,针对特定的工程机械作业现场,它具有如下特点:
  (1)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
  (a)它要求施工企业不仅要有从操作手、维修工到项目经理甚至总经理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施工企业通过这样两个系统确保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b)要求施工企业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避免管理行为的随意性,也避免了部门、岗位之间的管理矛盾。
  (c)要求施工单位不仅要制定和执行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方针,还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该方针在管理活动中得到落实,保证管理、操作和维护按照已制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从而符合强制性规定和规则。这些方针、手册、程序和作业文件及其记录构成一个文件系统。
  (2)具有先进性。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是施工企业作业安全管理的先进、有效的管理手段。先进性体现在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确定影响作业安全所包含的要素,将管理过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学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基础上。对每个要素规定具体要求并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只要坚持“写到的,就要做到”的原则,就能保证该体系的有效性。
  (3)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管理系统,它是施工企业全面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图3所示。
  (4)坚持持续改进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是它的核心所在,它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有效的风险辨识评价与控制,可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作业安全的全过程控制。可对作业各工序实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策划,形成作业文件,对各种预知的风险因素做到事前控制,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各种潜在事故制定应急程序,使损失最小化。
  3、结束语
  工程施工模式在经历了人力机具施工、机械化施工后,正向着智能化施工方向发展,施工企业建立和实施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具有长远和积极的效应,同时,也有助于施工企业完善和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篇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作业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6《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格式见附录9)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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