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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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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保障,涵盖作业审批、风险评估、防护措施及人员职责等内容,有效提升现场安全管控水平。小编整理了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学习参考,助力企业安全发展。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1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2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
  2.1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2.2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3.1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3.2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3.3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要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负责看管。如发现煤气压力表超出规定范围,则应立即切断电源中止动火。
  3.4动火部位附近要确认无煤气泄漏。对动火部位周围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净或加防火被严密履盖。
  3.5动火现场要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黄泥、砂土、蒸气等。必要时请消防车到指定地点,就近值班。
  3.6动火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动火现场应有煤气防护人监护。
  3.7在动火区域内,除业务部门的消防人员、煤气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主管部门和动火部门的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
  4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设备所属单位应办理动火手续,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经本厂安全科、所属公安分处和设备主管厂长同意,现场确认批准后方准动火,并报公司消防队、安全处备案。
  4.1在停产的煤气上动火时,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2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开放散装置。
  4.3吹扫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备上拴挂电焊线。其最后一次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连续时间达两小时以上,要重新取样分析。
  4.4用蒸气或氮气吹扫煤气设备的煤气,然后用可燃气体测定仪进行测定,并取空气分析。其含量应接近20.9%,合格后还应做爆发试验。
  4.5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两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5动火需有经验的操作工担任,动火前先核对《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部位和时间是否相等,监护人员是否己上岗监护。如条件具备,待监护人员发令后可动火。
  6监护人员应选有经验,反应快、熟悉煤气安全措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进入监护岗位后,要严格对动火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核实,措施不落实,要阻止动火。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刻发令停止动火,并报动火施工负责人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动火。
  7动火施工负责人是动火施工的安全生产组织者,应熟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动火前要再一次和动火人、监护人交代准确,按动火方案组织动火。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组织现场消防负责人、煤气负责人果断提出方案,及时处理。
  动火中断、动火人暂离现场或动火结束、动火施工负责人要组织检查现场,不准留有残余火,必要时安排值班人员现场监护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动火施工单位与动火设备单位为两个单位时,设备单位只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动火结束后的现场安全状态由施工单位负责确认。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总则:
  煤气设施动火属危险作业,施工作业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到安全处、保卫等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手续,审批单手续审批后凭审批单到生产指挥中心煤气站办理“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单一证齐全并措施落实到位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煤气设施动火。
  煤气站接到危险作业审批单手续在签发办理“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前必须派煤气防护员到设备动火现场查看确认现场情况安全后,煤气站方可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设施动火部门按危险作业审批单及许可证要求逐项落实,由煤气站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才准许签发“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动火。发现有疑点应立即制止动火,并立即汇报生产、安全、保卫处。
  “危险作业审批单”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是限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施工,作业超过限期和范围,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二、在煤气设备管道附近动火、施工单位必须做到:
  要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图纸并经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落实措施并经公司安全、保卫、生产部门批准。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对煤气设施区域需动火周围的易燃物,动火前必须全部清理干净。
  检查确认周围煤气设施管道无泄露点。
  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上电焊打火和搭接地线。
  法兰、人孔、阀门等易泄漏煤气处动火前应提前用石棉瓦石棉布等耐火材料隔离。
  三、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
  保证煤气正压在1kpa以上,压力相对稳定,并设专人看管压力表。
  严禁在死煤气管段和设备上动火。
  动火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检查动火点周围无泄露点。
  煤气设备上动火只能用电焊、不能用气焊。
  四、在已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
  检查并确认煤气来源已完全切断。
  必须吹扫干净煤气设施内的残余煤气,包括煤气管道死角和管道盲肠处。
  动火前化验需动火管道内合格氧气大于等于20%,可燃物小于1%(高、转炉煤气co小于等于24ppm)
  打开设备放散管和上下入孔,以及动火处入孔。
  检查并清除干净动火周围的易燃物。
  根据动火管道的长短,管内沉积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现场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必要时配备消防车。大型的动火,需请设有专门指挥经验的部门单位专门指挥作业。
  五、煤气设施内进入作业检修前必须做到:
  检查并确保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
  吹扫干净设施内的残余煤气。
  检修设施内取样化验报告分析合格:co小于24ppm,o2大于等于20%。
  打开高点放散阀和入孔,单体设备上下不少于打开2个入孔,管道进入两端不少于打开2个入孔(高点处入孔除外)。
  进入设施内带好co报警器和o2含量测定仪(进入管道要带好手锤敲打管壁,时刻与外面人员保持联系)。
  在各厂专职安技员及煤气防护人员的监护下按规定的作业时间轮换作业。
  作业完工后要清点人数和工具,齐全后才能封闭入孔。
  高炉炉喉处进入,炉膛必须点火,二侧入孔打开,强制通风,再佩戴好呼吸器和co测定仪后方能进行作业,煤气防护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六、煤气房所安全管理规程:
  有煤气设备的`房所必须通风良好。
  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气柜、半地下室等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必须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每个职工必须会操作使用。
  房所必须有固定的co报警器,并有声光报警信号。
  煤气房所及煤气设备,必须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各计量仪器表灯光信号必须保证灵敏可靠。
  易燃煤气部位,必须定期试漏检测。发现泄漏煤气,及时处理并汇报。
  有plc工控机的煤气房所应设有空调保持室内温度在5-30度之间。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2厂内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3.2.2禁火区
  3.2.2.1危险区,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3.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3动火原则
  3.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再由安全环保办送消防部门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环保办领取。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环保办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3.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3.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3.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4.相关文件
  4.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4.2《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5.相关记录
  5.1动火作业审批表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⑴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动火作业包括:
  ①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
  第三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2、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职责:
  ⑴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
  ⑵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
  ⑶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
  ⑷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动火监护人职责
  ⑴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
  ⑸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②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作业。
  ⑵动火作业前,识别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中。
  ⑶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动火作业票”。
  ⑷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动火”或其它危险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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