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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完整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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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是规范作业行为、防范安全事故的重要保障,涵盖风险识别、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等内容,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小编整理了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完整版6篇,内容详实全面,供大家学习参考,助力企业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确保全局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1、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发生农电职工(包括临时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3、不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4、杜绝送电变电事故;
  5、配电事故(倒杆、断线配变烧毁、出口故障24小时内未恢复送电)不超市局下达的指标;
  6、不发生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和锅炉压力爆炸事故;
  第三条:事故责任划分
  1、发生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特大、重大的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的事故和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责任;
  3、送、变电和10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长、专责,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4、低压电网发生事故,抄收班班长、供电所长、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5、由于管理不善给工企用户造成事故,追究供电所所长,营销科科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6、单位安全员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7、人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1)未按规定严格培训考核,追究主管局长和有关科室的责任;
  2)未经安全、技术岗前培训,就将人员安排到农电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3)喀喇沁旗农电局系统网内设备上工作的电工未参加安监部门年度《安规》考核,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分管局长的的责任;
  8、发生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单位,追究保卫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0、发生一般考核事故,终止安全记录,除追究有关责任者外,还追究主管部门和分管局长的责任;
  第四条:电气设备管辖范围责任划分
  1、 66kv送电线路由兴达公司负责;
  2、变电设备生技科负责;
  3、 10kv配电线路、0.4/0.2kv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由各供电所负责管理;
  第二章:发生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五条:发生违章、违纪责任的划分
  1、必须追究违章违纪者的责任;
  2、按其严重程度追究发生单位的责任;
  3、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不到位,不严不细,对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严肃处理,追究安全监察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不能有效控制违章、违纪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违纪者行政处分,给予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3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罚发生单位年度安全奖。
  1、违章指挥;
  2、带地线合闸;
  3、带负荷拉刀闸;
  4、误拉合开关;
  5、误入带电间隔;
  6、带电挂地线;
  7、误登带电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误指挥、误发令;
  10、在电气设备及线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停电作业,一条线路多处施工且附近有带电线路,事先未认真核对所有作业点的线路名称及杆号,未安排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安全措施不完备就开工;
  第八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者及有关人员200/次的元经济处罚
  1、听到上级线路停电或系统停电,不办理工作票,见缝插针擅自作业;
  2、使用钢卷尺和有金属的尺测量或比划带电设备;
  3、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拆除接地线;
  4、拉开分支开关的停电作业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进入施工现场登杆或做其它的准备工作;
  6、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和杆号就盲目登杆;
  7、工作负责人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班成员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还在工作;
  8、不经请示汇报,将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9、验电不认真,对无电、有感应电不认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经调度许可,值班员就擅自恢复送电;
  11、擅自扩大工作票工作范围;
  12、工作票填写后,工作票签发人不详细审核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就签发;
  13、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默许或不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14、无证驾驶或随意串车、酒后驾车者;
  第九条: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有关人员1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从事作业;
  2、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3、高空作业不使用传递绳,随便抛掷物品或工具;
  4、工作现场不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应挂接地线只做相应间短路,甚至不带接地线和验电器;
  5、工作已经许可,但工作负责人不携带工作票,在现场乱指挥;
  6、在同杆架设的线路,平行带电线路上工作,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7、高空作业,砍伐树木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8、工作隔日间断再恢复工作时,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杆、紧线、放线等大型作业时无统一口令,无专人统一指挥;
  10、立起电杆后,未等回填土分层夯实就撤除立杆设备和临时拉线并登杆作业;
  11、人在杆上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12、穿越带电线路放线、紧线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模拟图板指示与现场运行接线方式不符;
  14、操作前不认真进行模拟操作,不认真核对设备名称及编号;
  15、运行人员交~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经所长或领导同意擅自私下调班、连班;
  16、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经许可退出运行;
  17、调度、变电值班人员空岗、擅离职守;
  18全部检修工作结束时,运行值班人员不检查验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19、全部检修结束后,未清点现场,将工具物品遗留在设备上;
  20、设备清扫,倒闸操作时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21、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电气检修试验;
  22、高压试验现场不设围栏、不挂标示牌,无人监护;
  第十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1、作业前不填写工作票,作业完后补工作票;
  2、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同志承担或虽委派却未通知全体工作班成员;
  3、不能按工作票的计划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不能适时办理工作票延期许可手续;
  4、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中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就允许参加工作;
  5、施工中该加装临时拉线的不加装;
  6、未按《规程》要求装设接地线;
  7、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
  8、设备巡视不认真,重要缺陷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登记,消除缺陷后无记录;
  9、使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不戴绝缘手套;
  10、装、拆接地线时不戴绝缘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2、装拆接地线不使用绝缘杆;
  13、高压验电不戴绝缘手套;
  14、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所开关场地、高压室、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制止;
  15、电业生产、工作场所内小孩出入无人制止;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进入建筑,高空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2、在杆塔上作业,将安全帽挂在杆塔上或当工具包使用;
  3、通往高压室的门没闭锁;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上锁好;
  5、巡视设备、线路不按规定时间进行;
  6、分合断路器操作后,现场不检查分合动作的实际位置;
  7、标示牌悬挂处不符合现场实际;
  8、线路分支开关停电作业,开关拉开后未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9、工作票填写内容和签字字迹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农电生产和管理人员无特种操作证,且不主动办理,并参加电气工作;
  12、无证电工在系统电网内操作;
  13、使用铜丝、铝丝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4、照明线路检修后不检查,错误地将火线和零线倒接;
  15、应有保护接地的电器设备无可靠接地;
  第三章: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0元的经济处罚;
  3、局级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发生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造成责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5%;
  (2)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
  (3)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局党、政、工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发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锅炉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者500元,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100元罚款,给予分管局长100元罚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单位20%的安全奖金
  1、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2、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没完成的;
  3、春、秋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没有做计划、布置、总结、评比,重要缺陷没有及时处理;
  4、班、组未按规定开展每周安全活动的;
  5、没有按规定开展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等,上级检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会、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7、应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人缺席,补考还有不及格的人员;
  8、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第四章: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其到位标准的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踪现场监察,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安监人员必须按要求对“两票“进行定期检查,不按规定检查扣罚安全监察人员20元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全年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局级各单位发放安全奖金
  第二十条:对及时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项目,未发生违章及事故,在项目中列取1%的安全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安全奖
  1、年内受到事故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2、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3、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一次时,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奖金30%,扣违章违纪者安全奖金5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奖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同时进行,重复奖罚
  第二十五条:防火、交通、锅炉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安监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电局,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二篇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五、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三篇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1、电梯在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它异常现象。
  2、搞好轿厢、层轿门清洁卫生,清理门地坎滑槽内杂物,保证电梯门的正常开闭。
  3、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禁止运送超大、超长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4、禁止在电梯运行中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
  5、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启动紧急报警装置,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6、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程: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准确判断轿厢位置,保证层轿门可靠关闭;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轿门,疏散乘客;关闭层轿门,填写救援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四篇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五篇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高压气体喷射、能产生热辐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铁等。
  3、在与带气管道设施连接尚未置换通气,但中间无盲板隔离的管道设施上进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项工作。
  4、在门站内,调压站室内,天然气阀井内等类似爆炸危险场所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凿击建筑物构件、喷砂、喷镀、非防爆电气作业等。
  二、动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的申请
  ①公司所属部门进行动火作业,由负责动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②新老用户新增用气项目或用气设备、输气管线维修等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票。
  2、动火作业申请的报批时间
  ①凡属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3-5天提出申请。
  ②凡属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3天提出申请。
  ③凡属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备注:在抢险等紧急动火作业时,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边进行作业,一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票的填写
  ①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一联交调度中心,一联交安全处,一联留动火部门自存。
  ②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须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写清作业的具体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危险作业票才可申报。 ③凡属一级动火作业项目的,还需附上书面施工方案。
  三、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可由生产运营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执行。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实施
  1、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动火作业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设施,在任何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①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方法。
  ②消除附着在动火工作内外的易燃或高温时会分解出有毒气体的物质和动火点周围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的明火、易燃物质及清理无关人员、畜生等。
  ③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现场联络和通道畅通。
  2、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放散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以放散点或动火点位中心,半径20米的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3、凡进行带气不置换动火作业,要严防出现负压混入空气,带气管道设施必须保持200pa—600pa的压力。
  4、凡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不带气动火作业,或在爆炸危险区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应采取断开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断气源,认真检查现场附近有无水封、安全阀、阀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气进入现场,动火现场通风良好,空气中天然气含量必须低于0.5%(体积比),严禁用明火试漏和试验现场是否有可燃气体。
  5、动火安全区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刷漆等易燃液体作业。
  6、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禁止带气管道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使用。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相互间距应在7米以上,其余动火点或放散点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
  7、动火作业及各项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进行指挥。要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动火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执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9、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动火作业时间或扩大系统隔离范围时,须向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按新批准的作业时间或系统隔离措施执行。
  10、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如认为措施不完善或指挥有误,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1、作业中途中断动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现场监护。恢复动火作业前必须重新检查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过5级风以上或摄氏零度以下天气不宜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共同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余火,工完场清,督促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动火单位要存留作业票备查。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六篇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活动
  3职责
  3.1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作业负责。落实作业证制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贯彻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3.2综合管理部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公共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公共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和检查各单位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内容
  4.1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4.1.1各单位在进行以上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填写完的作业证报综合管理部审批。
  4.1.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
  4.2警示标志管理
  4.2.1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4.2.2进行检维修、施工、破土、断路、吊装等作业的单位要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4.2.3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2.4生产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3直接作业环节
  4.3.1危险性作业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单位必须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等,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和结果负责。作业证未经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4.3.2承包商作业
  进入公司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各种作业活动必须按公司制度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规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完善安全设施,参加公司与该施工有关的安全联席会议等,施工现场所在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综合管理部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实施。
  4.3.3危险化学品作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作业。必须严格按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建立管理台帐,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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